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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8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09號原 告 許瑞益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被 告 羅仙美

羅哲甄兼 前 2 人訴訟代理人 羅哲妤被 告 錢慧卿

送達代收人 錢梅芳 住○○市○○區 ○○街00巷00號0樓陳富添陳怡安陳怡瑄郭如雲

郭培宏郭呈麟郭呈福郭呈彬郭紋君郭家鈴郭慧精郭素梅郭倉和鄧郭屗賴素月郭苡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事實未臻明瞭,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13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第4法庭言詞辯論。

二、本件兩造不爭執事項是否如下:㈠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原告

與訴外人王滿富共有,原告應有部分23815分之12972,王滿富應有部分23815分之10843,有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見卷1第13、73頁)。

㈡系爭土地重測前為鐵砧山脚段72-6地號,於51年5月2日因分

割由72-4地號分割轉載而來,當時登記所有人為許作元(應有部分23815分之12972)、許雲堂(應有部分23815分之10843),許雲堂於52年2月9日將前開土地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郭金火,郭金火於54年10月20日將前開土地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王滿華,王滿華於55年10月21日將前開土地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王滿富,原告應有部分則係於92年8月26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自許作元繼受而來,有臺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113年4月11日甲地資字第1130003001號函附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及舊式土地登記簿及手抄本等在卷可考(見卷1第534頁-558頁)。

㈢系爭土地上建有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415.74平方公尺)、

B部分(面積32.54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房屋門牌臺中市○○區○○路0000號),此據本院會同原告、被告羅仙美及臺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人員履勘現場鑑測無訛,有勘驗筆錄、相片及土地複丈成果圖附卷可憑(見卷1第45-53、77頁)。

㈣前項地上物為郭清海、郭清火兄弟生前搭建,郭清海於94年9

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羅仙美、羅哲甄、羅哲妤、錢慧卿、陳富添、陳怡安、陳怡瑄,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見卷1第124-149頁),並據調取113年度司繼字第197號卷查明其繼承人錢梅芳已拋棄繼承經本院准予備查;郭清火於100年9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郭如雲、郭培宏、郭呈麟、郭呈福、郭呈彬、郭紋君、郭家鈴、郭慧精、郭素梅、郭倉和、鄧郭屗,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見卷1第150-184頁)。

㈤郭清海於35年12月20日在臺中市○○鄉○○路000號房屋設籍為戶

長,郭金火及其子即被告郭培宏為同戶家屬,郭金火於43年10月6日於上址另設新戶為戶長,被告郭培宏隨郭金火遷入為同戶家屬,上開房屋於59年6月6日門牌改編為長生路246號,於83年5月10日門牌改編為長生路1076號等情,有戶籍謄本及舊式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見卷1第514、518-524頁)。

㈥被告賴素月、被告郭苡嫣現居住在門牌臺中市○○區○○路0000號房屋。

三、本件爭點是否如下:被告羅仙美、羅哲甄、羅哲妤、錢慧卿、陳富添、陳怡安、陳怡瑄、郭如雲、郭培宏、郭呈麟、郭呈福、郭呈彬、郭紋君、郭家鈴、郭慧精、郭素梅、郭倉和、鄧郭屗依繼承取得門牌臺中市○○區○○路0000號房屋,有無占有使用系爭土地之正當權源?

四、原告係就系爭土地有所有權,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賴素月、郭苡嫣應自前項「地上物」遷出,是否適當?如聲明第1項拆屋有理由,被告賴素月、郭苡嫣自無從占有房屋,是否有提聲明第2項訴之必要?

五、被告郭培宏先稱房屋為郭清海、郭清火徵得原告祖母同意而合力搭建(見卷1第268頁),又稱房屋係郭清海因佃農與雇主關係,經雇主同意而蓋建(見卷1第506頁),究竟房屋係郭清海單獨興建或係郭清海、郭清火2人共同興建?所稱經雇主同意而蓋建,該雇主為何人?

六、被告郭培宏繼之又稱係向原告祖母租土地(見卷2第93頁),究竟主張房屋使用系爭土地權源為借貸?或係租賃?或有其他權源?

七、請原告陳報與許作元間關係。

八、郭金火於52年2月9日至54年10月20日間為系爭土地共有人(應有部分23815分之10843),請被告確定系爭房屋興建時間是在此有共有權期間興建或係之前興建?

九、請原告陳報前手許作元與另一共有人許雲堂、郭金火、王滿華、王滿富間有無分管契約?王滿富現時有無使用系爭土地?

十、請兩造各於14日內就前開事項提出書狀表示意見,如有應增列不爭執及爭點,亦請一併表明,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裁判案由:拆屋交地
裁判日期:2024-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