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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8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2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顏韻茹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顏曜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20,1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4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科維

裁判日期:2024-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