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46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志堅被 告 陳妙聰
產圓光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惠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分派賸餘財產請求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2年2月23日以112年度抗字第25號駁回抗告而確定,該項裁定已於112年3月3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