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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9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61號原 告 葉燕分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宋羿萱律師被 告 戴昌育法定代理人 李詩婷訴訟代理人 王琮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799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96-28地號(權利範圍25分之1)、96-31地號(權利範圍25分之1)、110-4地號(權利範圍全部)等土地及其上353建號門牌臺中市○○區○○路00號7樓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系爭房地最近之交易價格為9,5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0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30,799元,尚應補繳64,25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裁判日期:2023-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