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93號原 告 何林彩鑾訴訟代理人 王耀賢律師被 告 技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培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兩造業經調解成立,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曹宗鼎法 官 趙薏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