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邵天助(原名邵彥助)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肇欣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2,000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9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