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選字第2號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 王瓊華 (取股檢察事務官)被 告 鄭繼光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刑法第146條第2項所規定之妨害投票罪,因有違憲疑義而由憲法法庭審理中(會台字第9433號),並公告定民國112年4月11日進行言詞辯論,因刑法第146條第2項是否違憲,顯為本件當選無效訴訟之先決問題,本院認有於憲法法庭上開憲法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而裁定命在憲法法庭上開憲法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明憲法法庭已於同年7月28日宣判在案,有判決書在卷為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昱翔法 官 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