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邱廷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合理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1萬989元(全部為合理補償金),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5,3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