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邱廷政被 告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恩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理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