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重勞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原 告 詹馥聲

林委逸賴佳宏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複代理人 蔡忞旻律師被 告 有限責任台中市新社區菇類生產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蔡永溏訴訟代理人 邱琇瑛

謝錫深律師複代理人 洪筠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5日所為之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民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判決漏未就聲請人起訴聲明請求之預告工資及資遣費為判決,爰聲請補充判決等語。然查,本件聲請人起訴時固分別為先、備位聲明,然其後則迭變更聲明(見本院卷四第379頁、見本院卷六第3頁、見本院卷八第17頁),嗣於民國115年1月23日並再以民事準備(六)狀(本院卷11第61頁)減縮並變更聲明為該狀所示,不再為先備位請求,且於115年4月8日言詞辯論時重申並確認「聲明陳述如起訴狀及民事準備㈥狀。」且特定各項聲明請求內容為:「被告應給付詹馥聲新台幣1,394,091元整( 含加班費新台幣1,321,066元整<計算式如準備㈥狀> 、特休未休新台幣62,400元整<計算式如起訴狀> 、假種剋扣新台幣106,250元整<計算式如起訴狀>)及利息。被告應給付林委逸新台幣2,405,201元整(含加班費新台幣2,290,451元整< 計算式如準備㈥狀>、特休未休新台幣100,500元整<計算式如起訴狀> 、假種剋扣新台幣14,250元整<計算式如起訴狀>)及利息。被告應給付賴佳宏新台幣799,661元整(含加班費新台幣757,460元整<計算式如準備㈥狀> 、特休未休新台幣37,980元整< 計算式如起訴狀> 、假種剋扣新台幣4,221元整<計算式如起訴狀>)及利息。關於加班費表格,如準備㈥狀附件。」等語,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考(見本院卷十一第147頁),則本院據以為原告主張之範圍並為之審理、調查及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俐蓁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