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上 訴 人 林素錢
林素霞被 上訴人 林耀欽
林耀庭林明輝
林宗翰林正杰上列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本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80,81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繼承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本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應為19,909,073元(計算式:上訴聲明第二至五項合計18,630,310元+上訴聲明第六項分割遺產部分:2/5×3,196,907元=19,909,0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81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