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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重家繼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紜希

林采緹被 上訴 人 林子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鉯喬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張鉯喬等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61萬5984元(計算式:原判決附表一所示遺產總價額1億2807萬9921元×原告2人特留分計2/10=2561萬59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萬39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並未表明其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黃鈺卉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裁判日期:202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