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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重家繼訴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2號原 告 廖洲槍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被 告 廖梓滄

廖秋櫻兼訴訟代理人 廖泗滄被 告 廖珠鴻

廖圭鉁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

二、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號、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7號請求給付分配款等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又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分割遺產訴訟,然有關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是否包含如附表二所示遺產,及其權利範圍為何,經原告提起另案審理中(目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別以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號、第47號審理中),尚未終結,有司法院檢索系統查詢結果可稽。又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及繼承人全體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發現並確定」之財產為分割對象(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65號判決參照)。茲因上開事件裁判之結果,涉及本件原告所主張被繼承人遺產之權利範圍,將影響本件判決結果,屬本件先決問題,且為本件應調查事項,爰依上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3-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