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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重家繼訴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9號原 告 張以瑄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律師

吳冠邑律師被 告 張浩仁訴訟代理人 江政峰律師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11號撤銷贈與土地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遺產分割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11號撤銷贈與土地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揆諸前開條文意旨,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分割遺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古紘瑋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4-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