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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重家繼訴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9號原 告 張以瑄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律師

吳冠邑律師被 告 張浩仁訴訟代理人 江政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4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並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11號撤銷贈與土地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於113年4月29日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嗣該事件於114年8月5日調解成立,原告並具狀撤回本件起訴,此有民事撤回起訴暨聲請退還裁判費狀可憑。爰依職權將本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