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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進智視同上訴人即 被 告 林李珠

徐李葉郭金蓮李蕙君李雪鳳李明濃李明杰李碧芳李碧娟李明樺李晏溢李晏維李金梅李香李榮財李榮洲李沅臻李宛靜周美春李明鴻謝舜欽李基文郭明香

李原榮李憶婷李新義李新福李莉絜李文雄李玉惠吳世基(即吳李理之承受訴訟人)

吳世鵬(即吳李理之承受訴訟人)

吳世賢(即吳李理之承受訴訟人)

吳淑英(即吳李理之承受訴訟人)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李滿上列當事人請求塗銷土地預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月1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76萬33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17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揭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裁判日期:2024-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