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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40號上 訴 人 張福田被 上訴人 張護錄即張福祿

森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張福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於112年5月1日以112年度重訴字第140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16,023元確定在案,故本件上訴利益為13,716,0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6,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謝慧敏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不存在
裁判日期:2025-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