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41號反 訴原告 陳樹鍊

陳樹枝

陳木欉

藍炳郎彭陳秀鳳陳安宏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溪賢、陳家蓁、陳林玉花、陳溪泉間因請求返還代墊增值稅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42,9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增值稅
裁判日期:2023-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