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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46號原 告 蔡素琴訴訟代理人 陳成泉律師被 告 林耀煌

林蔡玉梅林雲祥林巧溱林雲彥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被 告 林叔儀訴訟代理人 洪俊誠律師

洪翰中律師被 告 林雲鵬

陳家銘陳家豪陳嘉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尚有事證不明確,亟待調查,認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請原告訴訟代理人於開庭前提出坐落台中市太平區永豐段6、6之1、6之2、6之3、6之4、7、7之1、7之2、7之3、7之4、7之5、7之6、7之8、7之9、7之10、7之10、7之12、7之13、7之14、118、118之1、118之2、118之8、118之9、118之1

0、118之11地號等26筆土地最新第1類謄本、異動索引(自110年1月以後)、地籍圖謄本、地價謄本等到院供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4-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