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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14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49號原 告 詹孟娟被 告 范哲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6日以112年度補字第4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2年1月30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裁判日期:2023-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