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75號原 告 張雅華上列原告與被告魏志銘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90萬元【詳見訴之聲明第1項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萬83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