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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94號原 告 許文政訴訟代理人 羅偉甄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烱立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出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5萬26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3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等
裁判日期:2023-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