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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98號原 告 富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淑瑩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被 告 洪進亷

林麗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原告前任負責人即被告林麗美及股東即被告洪進廉,迄今未交代民國101年度財務報表相關會計項目之明細,現金亦未交付,致清算人林增埕未能完成就任時應編製之相關財務資料供監察人審查,為此,依公司法第213條規定,由監察人代表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然依原告上開主張,被告2人既非原告之董事,顯與原告主張係公司與董事間即同法第213條之訴訟不同,則鄭淑瑩得否以原告監察人之身分,代表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尚有疑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裁判案由:返還財產等
裁判日期:2024-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