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00號原 告 林顏秀麗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律師

傅煒程律師簡剛彥律師被 告 林俊宏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並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暨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3項分別請求如附表一所示。惟原告並未就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各筆土地及房屋陳報起訴時之市價,其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一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1萬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4416元,待審理測量後另行核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12年3月24日星期五前(含當日)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馨萱附表一:編號 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價額(暫定) 1 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如附圖1所示紅色線條部分(按地上物坐落及占用土地面積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之地上建物拆除及將如附圖1所示斜線部分土地返還原告。 暫依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之總面積及112年1月公告現值計算,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19萬7000元(計算式見附表二),俟將來測量被告實際占用之面積後,再依市價詳實核定其訴訟標的確實價額。 2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街00號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道○段000號之房屋返還與原告。 暫依原告提出之111年房屋稅繳款書其上所載之課稅現值計算,價額為12萬800元(計算式見附表三),俟將來測量被告實際占用之面積後,再依市價詳實核定其訴訟標的確實價額。 3 被告應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141,325元(按實際賠償金額以地政機關實測占用面積後之計算為準)。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及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決議之意旨,不併算其價額。 合計 1731萬7800元附表二: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暫時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編號 地號(臺中市中區繼光段) 面積 (平方公尺) 112年1月公告現值 元/平方公尺(新臺幣) 權利範圍 左列權利範圍之公告現值(新臺幣) 卷證出處(本院卷) 1 6-14 57 129000元 1/1 0000000元 第31頁 2 6-15 26 65500元 1/1 0000000元 第33頁 3 6-29 14 65500元 1/1 917000元 第35頁 4 6-30 56 129000元 1/1 0000000元 第37頁 合計 00000000元附表三:原告起訴聲明第2項暫時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編號 請求返還之標的 111年房屋現值(新臺幣) 權利範圍 卷證出處(本院卷) 1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里○○街00號房屋 29200元 1/1 第43頁 2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里○○○道○段000號91號房屋 91600元 1/1 第45頁 合計 120800元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23-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