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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2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71號上 訴 人 周秋蓮上 訴 人 謝富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啓文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8萬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62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裁判日期:2024-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