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88號原 告 李彥榕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複 代理人 吳馥妤律師被 告 寶鏵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美卿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複 代理人 黃士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返還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行關於「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