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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06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總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尚文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詩惠等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206號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3萬59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75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等
裁判日期:2024-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