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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06號原 告 洪詩惠 彰化縣○○鎮○○路000巷0○0號

邱云暄 彰化縣○○市○○街00號5樓之3張淳皓 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許呈沅 臺北市○○區○○路000號7樓李毓涵 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詹家豪 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號鄭琪諭 嘉義市○區○○路00巷00號2樓之1劉克一 彰化縣○○鄉○○街000巷0號彭安樂 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黃信翰 彰化縣○○鄉○○巷00號林俊男 彰化縣○○市○○路000號之2洪哲薰 彰化縣○○鄉○○巷00○00號陳怡君 彰化縣○○市○○街000巷0號吳婉鈴 彰化縣○○鄉○○巷00號莊彤靖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林宏儒黃元明 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號8樓之

蕭竣元 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弄0號廖雅帝 彰化縣○○鄉○○路0段○○巷00號陳珮瑋 彰化縣○○市○○街0號上20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複代理人 張幸茵律師被 告 總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尚文訴訟代理人 洪翰中律師

邱俊諺律師當事人間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起訴狀附表二所示「計算遲延利息天數」記載錯誤,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等
裁判日期:2023-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