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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2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胖老爹炸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相儒上 訴 人即 被 告 胖老爹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仁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琪間返還權利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4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裁判案由:返還權利金
裁判日期:2024-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