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8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國士視同上訴人即追加原告 王國興
王美華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王國連
王美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8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㈠原判決廢棄。㈡確認被繼承人王朝榜與被繼承人王陳秀英、被上訴人王國連間就附表二編號1-10、12所示不動產於110年10月14日、111年1月6日所為之贈與契約關係不存在。㈢被上訴人王國連應將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110年10月14日、110年11月3日、111年1月6日經臺中市龍井區地政事務所以贈與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兩造公同共有。㈣被上訴人王國連應將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返還予兩造公同共有。㈤被上訴人王美玉應將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返還予兩造公同共有。系爭不動產價值經核定為2491萬4665元,加計2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691萬4665元(計算式:2491萬4665元+200萬元=2691萬4665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0萬10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上訴人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