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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3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97號原 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博鈞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田永彬律師被 告 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梅蓮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3年3月11日裁定本件訴訟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建上字第59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36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兩造已就相關爭議達成調解、原告已撤回起訴,此有調解筆錄、原告所提民事撤回起訴狀可憑。爰依職權將本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冠霖

法 官 林俊杰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