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2號上 訴 人 張舒婷視同上訴人 廖東杉被上訴人 戴阿恩當事人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3年5月8日112年度重訴字第32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96,327元(見原審卷1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