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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3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2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聖韻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聖凱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金石盟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學明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石盟投資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321號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6,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裁判日期:2024-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