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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3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23號上 訴 人 張雪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慶展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見本院卷第4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裁判日期:2024-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