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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3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立安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榿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葉春木

賴坤敏賴盛達陳仕銘陳奕潸彭翊芸吳金源卓滄賢柯志和林大右陳阿陽陳信宏林焱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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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銘淵林永健陳文昌邱大興陳均德李俊賢邱賜芳鄭明源陳識傑楊偉鍾邱聖文柯頂川陳志嘉陳志維白文良何永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1萬0,456元。

理 由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57萬4,697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1萬0,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裁判日期:2024-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