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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4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6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建弘

許文周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遠雄房地產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先位上訴聲明係請求被上訴人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給付上訴人劉建弘新臺幣(下同)673,000元、上訴人許文周942,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備位上訴聲明則係請求被上訴人遠雄房地產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給付上訴人劉建弘新臺幣(下同)673,000元、上訴人許文周942,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惟前開先、備位聲明,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均一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應以其中價額較高者定其訴訟標的金額即分別為673,000元、94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劉建弘部分為13,560元、上訴人許文周部分為18,8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裁判案由:請求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