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20號原 告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訴訟代理人 林柏漢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紀長興特別代理人 李國源律師被 告 紀榮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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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俊達紀俊源紀春安紀曾隆紀宗曜紀宗澤紀凱文紀筱玟紀玉田紀昆淵紀詠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增值稅退稅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下午2時本院第一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續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另原告曾於民國113年6月7日具狀撤回對除祭祀公業紀長興以外被告之訴訟,如被告對原告之撤回有異議,請於文到10日內提出異議,未為異議者,即視為同意原告撤回對其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蕭一弘法 官 趙薏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