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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4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33號原 告 劉培森建築師事務所即劉培森訴訟代理人 劉洋佑

陳志成安怡中被 告 CATHERINE MOSBACH (凱瑟琳‧ 莫斯巴赫)訴訟代理人 詹汶澐律師

黃浩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依仲裁法第4條第1項規定,以兩造間就契約爭議部分已有約定仲裁條款,原告應先行提付仲裁為由,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裁定命在該仲裁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仲裁事件案件業已終結,此有原告提出113年7月29日及113年10月31日仲裁判斷書各1件(含中譯本)在卷可憑。

三、依仲裁法第52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費用
裁判日期:2024-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