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4號原 告 廖淑惠
廖于吉共 同訴訟代理人 宋易軒律師複 代理人 林倪均律師被 告 廖松山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一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應於10日內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
(一)被告就系爭房地之買賣價金係由原告2人簽發之支票給付,有無爭執?
(二)被告對於投保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壽險之保險費,係由被告設於臺中市地第二信用合作社帳戶內存款繳納,而帳戶內之金錢皆由原告匯入,有無爭執?又繳納之保險費金額若干?
(三)對於原告起訴狀之附表一、二,有無爭執?
(四)被告若對於上開事實無爭執,則請說明原告代為繳納不動產買賣價金及保險費之原因為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27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