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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5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6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家羽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復生

林政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8月19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6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請求被上訴人林復生、林政隆分別將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不當得利、違約金及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又上訴人係於112年8月3日提起本件訴訟,依112年11月29日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上訴人於本件訴訟請求之不當得利、違約金及利息,不併算其價額。而系爭房地之價值經核定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1,0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100萬元(計算式:附表一房地價額1,100萬元+附表二房地價額1,000萬元=2,100萬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22,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宏谷附表一編 號 土 地 坐 落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使用分區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 北屯區 大豐段 338 空白 123.29 1分之1 2 臺中市 北屯區 大豐段 318 空白 6766.19 10000分之159 3 臺中市 北屯區 大豐段 319 空白 31.66 66分之1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層次 面積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3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臺中市○○區○○巷0弄0號 鋼筋混凝土造3層 1層 2層 3層 屋頂突出物 地下層 50.47 29.26 32.18 12.43 38.62 陽台:10.94 平台:16.72 1附表二編 號 土 地 坐 落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使用分區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 北屯區 大豐段 371 空白 151 1分之1 2 臺中市 北屯區 大豐段 318 空白 6766.19 10000分之129 3 臺中市 北屯區 大豐段 319 空白 31.66 66分之1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層次 面積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6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臺中市○○區○○巷0弄00號 鋼筋混凝土造3層 1層 2層 3層 屋頂突出物 地下層 27.35 26.46 39.76 13.32 41.04 陽台:10.29 平台:3.73 露台:13.87 1分之1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