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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5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6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長松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鴒鍹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文奇、柯瑞蓮間請求交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234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蔡嘉裕法 官 林 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裁判案由:請求交屋等
裁判日期:2024-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