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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5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72號原 告 陳世彬被 告 徐秋煌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共危險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112年度附民字第1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09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以直接因犯罪而受損害者為限,至於因犯罪而間接或附帶受損害之人,在民事上雖不失有請求損害賠償之權,惟並非直接被害人,自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次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

二、經查,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12年度易字第1355號公共危險案件審理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上開刑事判決僅認定被告犯失火燒毀物品之犯罪事實,就原告主張被告涉犯放火燒毀物品及普通毀損罪嫌部分,檢察官並未起訴,亦未經本院刑事庭審理,而非屬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範圍,此有前開刑事判決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216號起訴書可稽,是此部分不符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揆諸上開說明,應許原告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而此部分訴訟標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67,4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