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俐評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張宏全
吳佩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4萬2,426元。
理 由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948萬8千元(同拍定價額),應徵上訴裁判費14萬2,4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