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重訴字第593號原 告 趙惠玲訴訟代理人 劉元琦律師被 告 王柏順(原名:王定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佰肆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萬元為原告預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起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第1項訴之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見本院卷第11頁)。嗣變更利息起算日為自起訴狀繕本送達1個月之翌日起算等語(見本院卷第99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揭說明,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表姊弟關係,伊於民國108年間因罹病擔心不久人世,乃與被告商議將錢交由被告保管,被告則按月給付伊利息。伊即自108年10月14日至000年0月00日間,陸續匯款合計1,000萬元(如附表一所示,下稱系爭寄託款),至被告台中銀行潭子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被告亦自108年11月14日起至112年6月19日止,按月匯款利息6萬元至15萬元至伊彰化銀行桃園分行帳號75988-6帳戶(如附表二所示)。詎於112年7月起,被告即未依約付息,並向伊表示因資金週轉問題,不僅無法支付利息,亦無法返還系爭寄託款,伊已於000年0月間催告被告返還系爭寄託款未果,爰依民法第602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478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如數返還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其為消費寄託;寄託物為代替物時
,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並由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消費寄託。自受寄人受領該物時起,準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603條、第602條第1項、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郵政
跨行匯款申請書、彰化銀行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表為證,並經本院核閱原本屬實(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56頁、第85頁至第86頁)。上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備註欄中雖部分記載「投資款項」(見本院卷第27頁至第35頁),惟經原告說明因匯款時需填寫用途,而經行員建議如此記載等語(見本院卷第86頁)。復經證人即原告女兒趙宥婕證述:
系爭寄託款是寄託給被告不是投資款項,伊曾幫原告寫匯款單,就依照原告之前寫的內容填載等語(見本院卷第98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期間受合法之通知後,仍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前揭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㈢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消費借貸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3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478條分別定有明文。故消費借貸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於貸與人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仍未給付者,自期限屆滿時始負遲延責任,除另有約定遲延利息之利率者外,應按法定利率計算支付利息。所謂貸與人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祇須貸與人有催告之事實,而催告後已逾1個月以上相當期限者,即認借用人有返還借用物之義務。貸與人如已對借用人起訴,起訴狀繕本送達借用人,且至言詞辯論之日止,已逾1個月以上,亦可認貸與人之請求與民法第478條規定相符(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8號判決意旨參照)。㈢經查,原告主張於112年年0月間催告被告返還,核與證人趙
宥婕證述內容一致(見本院卷第98頁),本件既經原告催告後已逾1個月以上相當期限,應認被告有返還系爭寄託款之義務,是原告本於民法第602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478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寄託款,自屬有據。本件原告另主張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1個月後為利息起算日,而本件起訴狀繕本已於112年12月18日寄存送達(見本院卷第87頁),於000年00月00日生送達效力,並經1個月期間之翌日起即113年1月30日起,被告即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1個月之翌日即11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寄託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宣告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職權宣告被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春玉附表一(原告匯款明細)編號 匯款日期 金額 證據 1 108年10月14日 4,000,000元 本院卷第17頁匯款申請書 2 109年8月31日 500,000元 本院卷第19頁匯款申請書 3 109年9月24日 1,000,000元 本院卷第21頁匯款申請書 4 109年11月10日 500,000元 本院卷第23頁匯款申請書 5 109年11月24日 500,000元 本院卷第25頁匯款申請書 6 109年12月18日 500,000元 本院卷第27頁匯款申請書 7 110年1月26日 500,000元 本院卷第29頁匯款申請書 8 110年2月17日 1,000,000元 本院卷第31頁匯款申請書 9 110年5月6日 500,000元 本院卷第33頁匯款申請書 10 110年8月25日 1,000,000元 本院卷第35頁匯款申請書 合計 10,000,000元
附表二(被告匯款明細)編號 匯款日期 金額 證據 1 108年11月14日 60,000元 本院卷第38頁彰化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表 2 108年12月13日 60,000元 本院卷第38頁彰化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表 3 109年1月15日 60,000元 本院卷第39頁彰化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表 4 109年2月13日 60,000元 本院卷第39頁彰化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表 5 109年3月13日 60,000元 本院卷第40頁彰化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表 6 109年4月15日 60,000元 本院卷第40頁彰化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表 7 109年5月15日 60,000元 本院卷第41頁彰化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表 8 109年6月15日 60,000元 本院卷第41頁彰化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表 9 109年7月15日 60,000元 本院卷第41頁彰化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表 10 109年8月14日 60,000元 本院卷第42頁彰化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表 11 109年9月15日 67,500元 本院卷第42頁彰化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表 12 109年10月15日 82,500元 本院卷第42頁彰化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表 13 109年11月16日 82,500元 本院卷第43頁彰化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表 14 109年12月15日 97,500元 本院卷第43頁彰化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表 15 110年1月15日 105,000元 本院卷第43頁彰化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表 16 110年2月9日 112,500元 本院卷第44頁彰化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表 17 110年3月15日 127,500元 本院卷第44頁彰化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表 18 110年4月15日 127,500元 本院卷第45頁彰化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表 19 110年5月14日 127,500元 本院卷第45頁彰化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表 20 100年6月16日 135,000元 本院卷第45頁彰化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表 21 110年7月15日 135,000元 本院卷第46頁彰化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表 22 110年8月13日 135,000元 本院卷第46頁彰化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表 23 110年9月15日 150,000元 本院卷第47頁彰化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表 24 110年10月15日 150,000元 本院卷第47頁彰化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表 25 110年11月16日 150,000元 本院卷第48頁彰化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表 26 110年12月15日 150,000元 本院卷第48頁彰化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表 27 111年1月14日 150,000元 本院卷第49頁彰化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表 28 111年2月15日 150,000元 本院卷第49頁彰化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表 29 111年3月15日 150,000元 本院卷第50頁彰化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表 30 111年4月15日 150,000元 本院卷第50頁彰化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表 31 111年5月13日 150,000元 本院卷第50頁彰化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表 32 111年6月15日 150,000元 本院卷第51頁彰化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表 33 111年7月15日 150,000元 本院卷第51頁彰化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表 34 111年8月15日 150,000元 本院卷第52頁彰化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表 35 111年9月15日 150,000元 本院卷第52頁彰化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表 36 111年10月14日 150,000元 本院卷第53頁彰化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表 37 111年11月15日 150,000元 本院卷第53頁彰化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表 38 111年12月15日 150,000元 本院卷第53頁彰化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表 39 112年1月13日 150,000元 本院卷第54頁彰化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表 40 112年2月15日 150,000元 本院卷第54頁彰化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表 41 112年3月15日 150,000元 本院卷第54頁彰化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表 42 112年4月17日 150,000元 本院卷第55頁彰化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表 43 112年5月16日 150,000元 本院卷第55頁彰化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表 44 112年6月19日 150,000元 本院卷第56頁彰化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