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00號原 告 蔡金聲訴訟代理人 黃楓茹律師被 告 陳舒婷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200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200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下稱系爭另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兩造亦當庭表示同意本件於系爭另案訴訟確定前,先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等語(見本院卷第168頁),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