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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5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11號原 告 張以瑄訴訟代理人 吳冠邑律師

黃靖閔律師被 告 張哲瑜兼訴訟代理人 張凱昱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政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就被繼承人張劉秀美於110年11月16日經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評定為中度失智,其有無為贈與之意思能力尚有疑義,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4-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