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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5號原 告 賴裕琳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複代理人 曾睦勛律師

何博彥律師被 告 徐榮輝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宋羿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收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裁判案由:返還代收款
裁判日期:2023-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