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666號上 訴 人 恆詠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冠宇上 訴 人 江文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延展因112年度重訴字第666號請求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8月14日第一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萬7,6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