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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6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680號原 告 賴明輝

賴明慶賴潔慧賴傅春子賴宜秀賴瑞璘賴建名賴建成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葳菕律師被 告 賴錦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不動產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238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下稱238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裁定在238號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238號事件業經判決確定而終結,有原告114年2月25日民事陳報狀所附裁判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裁判日期:202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