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69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廖財盛訴訟代理人 劉明福被 上 訴人即 原 告 陳麗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000,000元(計算式參見附件即本院112年度補字第2377號民事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思賢